中新網吉林新聞10月21日電(劉曉晴)近日,長春市九臺區(qū)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案件,當事人梁某入職快遞網點受傷,爭議焦點指向物流公司。
據悉,2024年11月,梁某經某快遞網點負責人陳某招用,入職該網點從事快遞相關工作,日常工作安排、管理均由陳某負責,工資也由陳某按月發(fā)放。后梁某在工作過程中不慎導致手指受傷,為明確后續(xù)權益保障,需確認勞動關系歸屬。
梁某認為,該快遞網點與某物流公司存在管理關系,而自己由網點負責人陳某直接招用并在網點工作,據此認為自身勞動關系應歸屬某物流公司,而非僅與快遞網點或陳某存在關聯,因此請求法院確認梁某與某物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。
案件審理過程中,法官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和當事人當庭陳述展開細致核查,最終發(fā)現梁某主張的“與某物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”,與查明的事實并不相符。
根據在案證據顯示,物流公司僅為陳某設立的快遞網點提供業(yè)務接入支持,雙方簽訂的合作合同明確了彼此是平等的合作關系,而非梁某所述的“管理關系”。合同條款進一步約定,網點負責人陳某并非物流公司員工,且合同雙方均與對方的雇員不產生任何法律關聯,從合作基礎上排除了物流公司與陳某招用人員存在勞動關系的可能。
此外,案件事實還顯示,梁某由陳某個人招用,日常從事的快遞取貨、派送等核心工作內容均由陳某直接安排;勞動報酬也由陳某按月發(fā)放,與物流公司無直接資金往來。
同時,梁某的工作時間、工作地點均由陳某自主管理,不受物流公司規(guī)章制度約束;其入職后開展工作、受傷后處理賠償事宜的全過程,均未與物流公司產生任何溝通對接,雙方從未形成“管理與被管理”的從屬關系——而這種從屬關系,正是認定勞動關系的核心要件。
綜上,結合合作關系性質、用工管理實際、報酬支付主體等關鍵事實,法院認定梁某與某物流公司之間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定構成要件,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。(完)

